浅谈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二)

张庆华律师
2026-04-14

——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和起算规则

         根据诉讼时效时间的长短和是否有特殊规定,本文将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最长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并根据法律规定列出具体适用情形和起算规则。为避免正文太繁琐,简化了法律文件名称,并将法律文件简繁对照列为附件1,(2)鉴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海商法》(2025修订)涉及特殊时效规定较多,但现实生活中该法运用较少,故将其时效规定列为附件2,供大家参考。

一、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是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从全球立法演进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呈现出显著的缩短化趋势。早期立法为保护权利人,通常规定较长期间(如1804年法国《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均为30年),而现代立法则更注重法律关系的稳定与效率,普遍将普通时效缩短至3至5年(德国2002年改革由30年改为3年、法国2008年改革由30年改为5年、日本2020年修正由10年改为5年)。同时,《欧洲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文件亦将普通时效定为3年,进一步确立了短期时效的国际共识。美国各州规定不一(常见2-6年),香港则保留普通法传统,针对不同性质的请求权设置了差异化的期间。总体而言,3-5年已成为现代普通诉讼时效的主流区间,反映了民法价值从偏重权利保护向兼顾效率与安全的转变。
         我国顺应国际共识,将普通诉讼时效由《民法通则》(现已失效)第135条规定的两年,变更为现行《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的三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下表列举了适用3年时效期间及对应的适用情形、起算规则。
法律文件名称 条文编号 适用情形 起算规则
民法典 第188条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情形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
第189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190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第191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
最高法批复【批复鲁高法〈1992〉70号请示】   债务人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导致时效中断) 自债权人收到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专利法 第74条(原规定2年,现为3年,与民法典规定相同)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请求权 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及侵权人之日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的使用费支付请求权 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诉讼时效规定 第4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 可确定履行期限的,自届满日起算;不能确定的,自宽限期届满或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日起算
第5条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 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6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
第7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产生的给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本人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管理人请求权:自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且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之日。本人请求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
第13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或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法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第36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包含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
九民纪要 第16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
第99条 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者向保险人的直接索赔权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向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行使条件成就之日
 

三、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非3年期间) 

         下表所列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不同于3年普通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其法律依据散见于《民法典》特别规定及其他单行法。鉴于《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且生态环境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故将其诉讼时效规定列出来,供大家知晓。
时效期间 法律文件名称 条文编号 适用情形 起算规则
4年​ 民法典 第594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
2年 产品质量法 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年 民用航空法 第143条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2年​ 保险法 第26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5年​ 第26条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2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18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年 拍卖法 第61条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适用其他法律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除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外)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第27条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依特别法规定​ 仲裁法 第90条 仲裁时效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九民纪要 第59条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
5年 生态环境法典 第1054条 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提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附1.法律文件名称简繁对照

简化简称 完整法律文件名称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施行)
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01.01施行)
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2026.03.01施行)
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修订,2026.05.01施行)
最高法诉讼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最高法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九民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最高法批复【批复鲁高法〈1992〉70号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本文未涉及)
生态环境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修订,2026.07.01施行)
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附2.《海商法》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 条文编号 适用情形 起算规则
1年​ 第284条 海上货物运输,请求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赔偿的请求权 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
1年​ 海上货物运输,请求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赔偿的请求权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90日​ 海上货物运输中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对第三人的追偿请求权(原1年时效届满或不足90日时) 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
2年​ 第285条 海上旅客运输中,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 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
2年​ 海上旅客运输中,因运输期间内的伤害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请求权 自旅客死亡之日(但自旅客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2年​ 海上旅客运输中,有关旅客人身伤害、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请求权 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
2年​ 第286条 有关租船合同的请求权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1年​ 第287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年​ 第288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 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
1年​ 有关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 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
1年或2年 船舶因过错(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导致非接触性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请求权或者追偿请求权 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上述起算规则
2年​ 第289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 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
1年​ 第290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 自共同海损理算结束之日(但不得超过从共同航程终止之日起六年)
2年​ 第291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3年​ 第292条 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自损害发生之日(但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说明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法释〔2014〕1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说明:2025版《海商法》涉及时效的规定在第十四章)
说明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十四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说明:本条所称《海商法》第257条系1992年版的内容,2025年版《海商法》相应规定见第284条)
 


 

  作 者 | 张庆华

  排 版 | 袁相坤

  核 稿 | 罗峰

  签 发 | 唐宏波

 



                                          张庆华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监事


社会职务: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公益志愿团成员、听证员

  •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九龙坡区民主村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信息员

律政论作:

  • 2004年,撰写的《农村劳动力理性化转岗需要法律支持》刊登在《学习与实践》杂志2004年第3期聚焦“三农”专版。

  • 2016年,撰写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关键在检方》收录入重庆市检察官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举办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论坛《优秀论文集》。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