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于心·洞见于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担保的效力认定,需要厘清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规则层面如何认定越权担保的效力,二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把握审查标准。
董事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核心在于明确董事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免于承担因其职务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现行法律体系对此确立了以“表决异议并记录在案”为核心的免责机制。
股东失权制度是《公司法》第52条新增机制,规定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经书面催缴并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公司可经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使其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该制度自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正式适用,旨在强化资本充实与规范认缴制。现从该制度适用条件、程序要求、股权处置、权利救济及股东除名制度的竞合关系等几个层面的具体规则与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厘清该制度的相关问题。
有限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程序与法律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核心,辅以配套的部门规章及行业规定,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规范体系。其一,在设立前提上,公司须
在涉及公司高管的去职争议中,如何行使涤除权,以确保高管与公司责任的有限性,是高管行使涤除权的主要目的。现拟从新公司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两方面,就高管行使涤除权的注意事项进行分析。
董事与公司之间一般认为系委托代理关系。董事辞任的生效时点与法定程序、辞任后忠实勤勉义务的存续期间、辞任后的赔偿责任,以及股东会解任与辞任的关系等均是董事辞任中需要注意的要点,为此特就相关要点作如下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