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见视点 · 七夕特辑】 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与应对建议


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股份作为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时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核心在于五个层面:股份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能否再分割、具体如何分割、婚前持股婚后收益的性质认定,以及股东失权制度被恶意滥用的风险与应对。以下逐一分析。
一、公司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公司股权,其财产价值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若案涉股份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无证据证明系一方个人财产或存在有效婚内财产约定,则其财产价值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规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认定公司股份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判断股份的取得时间(婚前或婚后)及出资来源(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若股份于婚前取得,其本身为个人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收益(如分红、增值)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该收益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若股份于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则股份本身及收益均为共同财产。若以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投资,则投资本金仍为个人财产,但投资收益为共同财产。本案中,股份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婚后收益性质、是否存在排除个人财产情形均存疑,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二)司法实践层面
司法实践普遍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公司股权,其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本身作为一项综合性权利,其处分权能受公司法调整。在(2019)最高法民申4083号入库案例中,法院认为股权具有财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组成部分,但股权转让这一商事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对外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属于有权处分,并非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在(2020)苏1283民初8761号中,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代持或未实际出资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2020)豫1024民初2607号中,法院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增资或收购股权所形成的权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裁判倾向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司股权,其财产价值原则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司股权,其财产价值原则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以下例外或限缩情形:①股权取得时间虽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出资来源明确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该部分不属共同财产(如(2022)京0102民初6543号中婚前持股部分);②公司未实缴出资、无经营收益、无法评估价值的,法院可能不支持折价款请求(如(2023)沪0109民初19302号);③离婚协议已明确处理股权归属的,不得再次分割(如(2021)粤0111民初31736号);④主张代持或未实际出资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222324。本案中,若案涉股份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无证据证明系一方个人财产或存在有效婚内财产约定,则其财产价值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持股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股份的行为效力需另行判断。
二、离婚时未分割的股权,离婚后能否请求分割
司法实践普遍支持离婚后一方就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权)另行起诉请求分割,但需满足“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前提。若股份在离婚时未被纳入财产分割范围,且无证据证明一方已放弃权利,则另一方有权在离婚后请求分割。
在(2020)京0116民初2785号中,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该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公司股权,离婚协议未对该股权进行分割,原告于离婚15年后发现该股权并起诉请求分割,法院予以支持。在(2021)粤0111民初31736号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各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等概括性条款,若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已就股权归属达成合意,则视为已处理完毕,不得再次分割。在(2022)京0105民初69892号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无财产纠纷”的概括性表述,若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排除分割未处理财产的依据。上述裁判倾向为:离婚时未处理的股权,离婚后有权请求分割。若案涉股份在离婚时未被纳入财产分割范围,且无证据证明一方已明确放弃权利,则另一方有权在离婚后请求分割。
三、公司股份如何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规则)
股权分割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公司人合性、其他股东意愿、双方协商情况等因素。非股东配偶能否取得股权份额,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无法取得股权或双方均不主张股权份额,则采取折价补偿方式。若其他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非持股配偶可主张取得相应股权份额;否则,应主张折价补偿。
(一)法规层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时,双方对股权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若股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非公司股东,则需区分以下情形:①夫妻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成为股东;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法院可分割转让所得财产;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八条规定,“同等条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股东登记状态、股权归属约定、其他股东同意情况、同等条件确定、恶意串通排除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二)司法实践层面
在(2024)鄂0112民初13841号中,法院认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在(2022)沪0112民初38254号中,法院认为股权兼具人身权及财产权属性,分割股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人合性问题。在(2020)京0116民初2785号中,法院认为当非持股方明确表示不主张股权份额,或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法评估价值时,法院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上述裁判倾向为:分割方式以折价补偿为原则、取得股权份额为例外。若其他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非持股配偶可主张取得相应股权份额;否则,应主张折价补偿。
四、婚前持股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持股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收益是“自然增值”还是“经营性收益”。若股权增值源于市场行情变动等外部因素,且持股方未投入劳动、管理或资金,则属于自然增值,不纳入共同财产;反之,若配偶投入了劳动、管理或资金,推动企业经营发展导致增值,则应视为经营性收益,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操作要点包括:首先梳理持股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公司的实际投入情况,包括是否担任公司职务、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追加投资等;其次重点收集持股方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如会议纪要、签字文件、工作邮件、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最后若持股方否认参与经营,可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内部文件(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记录),以查明持股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角色和贡献。
五、股东失权制度被恶意滥用的风险与应对
股东失权制度在婚姻危机期间可能被持股方利用,通过故意拖延出资并配合关联股东启动程序,使高价值股权“合法”丧失,从而规避分割。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认定此类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合法权益,判决除名决议无效。
应对该种情况的操作要点包括:在婚姻关系出现危机后,应密切关注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出资催缴、股东除名等程序;若持股方被启动股东失权程序,应重点收集持股方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例如持股方主动放弃出资机会、其他股东明知持股方有出资能力却仍启动除名程序、除名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等;一旦发现股东失权程序可能被滥用,应立即以持股方配偶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规定,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若股东失权程序已实际完成,导致股权价值无法分割,可在离婚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持股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总结与建议
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核心在于股份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能否再分割、以及具体如何分割。司法实践普遍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未分割的股权可另行起诉分割,分割方式以折价补偿为原则、取得股权份额为例外。婚前持股婚后收益的性质取决于是否属于经营性收益,股东失权制度存在被恶意滥用的风险,需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全面收集证据:重点收集股份取得时间、出资来源的证明文件(银行流水、出资凭证、工商登记档案),以及离婚协议原文、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沟通记录。
2、评估股权价值:尽快启动股权价值评估程序,评估基准日建议选择起诉日或离婚判决生效日;若公司不配合评估,准备替代性估值方案(注册资本折价、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状况等)。
3、确认其他股东意愿:若主张取得股权份额,需提前与其他股东沟通,争取其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不同意,应转向主张折价补偿。
4、防范股东失权风险:婚姻关系出现危机后,密切关注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出资催缴、股东除名等程序;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5、明确诉讼时效:离婚后请求分割未处理股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需注意及时主张权利。

祝自林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社会职务:
·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专家
·重庆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理事
·九龙坡区法律专家库成员
·九龙坡区行政执法监督员
·德阳市花卉协会副会长
·德阳市花卉协会第一届法律专家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实务导师”
·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VCITAC)国际仲裁员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
所获荣誉:
·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先进个人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
联系电话:18723392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