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于心·洞见于行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首次明确,股东可以债权进行出资,现就债权出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从五个维度进行分析,以期将债权出资问题分析解构,为债权出资股东提供合法、可信的出资路径。
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在几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作为公司的发起设立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会出现连带责任,其主要产生于公司设立时出资不足、公司未成立、抽逃出资、股权转后、公司解散出资加速到期、法人人格否认等情况,现逐一进行分析,以厘清发起人连带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况。
新《公司法》实行以来,笔者连续办理多起股东抽逃出资类案件,现结合公司法法理、公司法法规、公司法实践就该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完成本文。
近期笔者接待企业家咨询时,多有问到夫妻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相关问题,为此,一次性将相关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融汇进行分析完成本文。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享有的法定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授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引发核心问题:协议或章程能否限制、甚至排除该权利,以及限制的效力边界何在。总体而言,合理限制有效,实质禁止无效,司法实践以尊重章程自治为原则,以保护股东基本财产权为例外。具体分析如下:
编者按,本文根据祝自林律师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演讲稿整理而成。 2026年3月12日下午,北京人民大会堂,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了“法典化”时代。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