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于心·洞见于行
新《公司法》实行以来,笔者连续办理多起股东抽逃出资类案件,现结合公司法法理、公司法法规、公司法实践就该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完成本文。
近期笔者接待企业家咨询时,多有问到夫妻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相关问题,为此,一次性将相关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融汇进行分析完成本文。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享有的法定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授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引发核心问题:协议或章程能否限制、甚至排除该权利,以及限制的效力边界何在。总体而言,合理限制有效,实质禁止无效,司法实践以尊重章程自治为原则,以保护股东基本财产权为例外。具体分析如下:
编者按,本文根据祝自林律师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演讲稿整理而成。 2026年3月12日下午,北京人民大会堂,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了“法典化”时代。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正式施行。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理念。这一制度既是对权利人的督促,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理解诉讼时效规则都至关重要。现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度,谈谈我国时效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前面我们谈到的诉讼时效问题,最终可能涉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问题。其实,民商事实体法还涉及“除斥期间”问题,其也与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