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八)

张庆华律师
2026-05-27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前面我们谈到的诉讼时效问题,最终可能涉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问题。其实,民商事实体法还涉及“除斥期间”问题,其也与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

一、除斥期间的含义

         除斥期间,简单地说,就是指法律为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所预设的一个固定不变的权利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即告消灭,且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主要民商事实体法规定的常见除斥期间

         现依据《民法典》《公司法》(2023年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其中明确规定的除斥期间列举如下。

         《民法典》规定的除斥期间 

序号 权利类型 条文编号 条文内容(摘要) 期间长度 期间起算点 备注/最长保护期
1 一般规定(定义)​ 第199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依具体权利而定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 定义了除斥期间的基本性质和计算规则。
2 合同撤销权(意思表示瑕疵)​ 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年 / 90日 / 5年 1.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般情形1年,重大误解90日)
2.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受胁迫情形1年)
3.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5年绝对最长期间)
区分了一般欺诈、显失公平(1年)、重大误解(90日)、受胁迫(1年)及绝对最长保护期(5年)。
3 债权人撤销权​ 第541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年 / 5年 1.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
2.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最长期间)
适用于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4 合同解除权(一般规定)​ 第564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约定或法定 / 1年 / 合理期限 1. 约定或法定期限届满
2. 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1年)
3. 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约定优先,无约定时适用1年除斥期间或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5 保证期间​ 第692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约定 / 6个月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
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
6 占有返还请求权​ 第462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年 侵占发生之日​ 适用于物权占有保护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7 受遗赠权​ 第1124条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60日 知道受遗赠之日​ 期间届满未表示接受,权利即消灭。

         《公司法》(2023年修订)规定的除斥期间 

序号 权利类型 条文编号 条文内容(摘要) 期间长度 期间起算点 备注/最长保护期
1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权​ 第26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0日 / 1年(最长) 1. 决议作出之日(一般股东,60日)
2. 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未被通知股东,60日)
3. 决议作出之日(1年绝对除斥期间)
新公司法确立了双重除斥期间规则,平衡了程序正义与法律关系安定性。
2 股东失权异议权​ 第52条第3款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日 接到失权通知之日​ 期间届满未起诉,异议权消灭。
3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第89条(有限责任公司)
第161条(股份有限公司)
对股东会特定决议(如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转让主要财产、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0日(含60日协商期)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该90日期间包含60日协商期,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除斥期间 

序号 权利类型 司法解释名称及条文 条文内容(摘要) 期间长度 期间起算点 备注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18个月(最长) 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和联系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均为法律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关系而设定的时间限制,但二者在性质、适用与法律后果上存在根本区别。

         核心区别对比 

对比维度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1.适用范围 请求权(如债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
2.可变/不变​ 可变期间,可能中止、中断、延长。 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期间起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民法典》第188条)。 通常自权利成立或权利人知道特定事由之日起算,具体依法律规定(如撤销权自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4.期间届满后果​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不消灭。义务人获得抗辩权,有权拒绝履行;但若自愿履行,不得请求返还(禁反言规则)。 权利本身消灭,不复存在。
5.能/否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法定期间,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或变更。 部分可由当事人约定(如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6.法院是/否主动审查​ 法院不主动适用,须由当事人提出抗辩。 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

         总结:简单来说,诉讼时效是请求权的“保质期”,过期后对方可以拒绝,但债权仍然存在;除斥期间是形成权的“存活期”,过期则权利直接消亡,无法行使。


 

  作 者 | 张庆华

  排 版 | 袁相坤

  核 稿 | 罗峰

  签 发 | 唐宏波



 



                                          张庆华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监事


社会职务: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公益志愿团成员、听证员

  •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九龙坡区民主村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信息员

律政论作:

  • 2004年,撰写的《农村劳动力理性化转岗需要法律支持》刊登在《学习与实践》杂志2004年第3期聚焦“三农”专版。

  • 2016年,撰写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关键在检方》收录入重庆市检察官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举办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论坛《优秀论文集》。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等

联系电话:13452134688(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