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七)

张庆华律师

2026-05-20
——怠于行使权利终食恶果,某租赁公司申请执行被驳回
这是笔者在诉讼阶段代理被告、在执行阶段为被执行人代写执行异议的案件。笔者在“浅谈我国诉讼时效制度(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中,在“二、诉讼时效中断 ”末,有一段特别提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胜诉裁判文书并非“长期饭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法定期限。近日,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时,就给一家怠于行使权利的申请执行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常识课”。因未在法定两年期限内申请执行,且所谓的“催收证据”不被法院采信,申请执行人某租赁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被依法裁定驳回,导致其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
一、案情简介:判决在手却被要求“不予执行”
本案源于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早在2021年,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就作出了(2021)川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令被告主债务人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医院”)需向原告某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828,500元(起诉金额2673800元),并由被告张某某、李某1、陈某某、李某2等多名自然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拿到胜诉判决的某租赁公司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直到四年后的2026年2月xx日,成都市某区法院才立案执行,案号为(2026)川xx执xx号。
面对突如其来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医院及多名保证人迅速与笔者联系,询问应对之策。笔者问清情况后,分别为某医院及几名保证人起草了书面执行异议,核心诉求只有一个:本案早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效,且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二、交锋焦点:两年时效是否已过?
1.被执行人:时效早已届满,时效“中断”不存在,疫情不是“挡箭牌”被执行人一方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通过对被执行人调取并发送给笔者的审判卷的电子卷宗载明的送达时间进行精确推算,涉案判决于2021年10月13日生效,履行期于同年10月23日届满。因此,租赁公司的申请执行时效最迟应于2023年10月23日届满。其在2026年才申请执行,显然已严重超期。
同时,经笔者询问,在2021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3日这两年间,对方从未发送过任何书面催收函件,被执行人也未接到过电话催收,双方也未达成过和解协议,故不存在时效“中断”的问题。对于租赁公司可能搬出的“新冠疫情”导致时效“中止”的抗辩,笔者也提前堵死了漏洞,指出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社会已全面恢复常态化管理,且法院线上立案渠道始终畅通,不存在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行使权利的执行时效“中止”的情况。
2.申请执行人:我们一直在催收,时效已中断
面对被执行人的异议,租赁公司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该公司辩称,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租赁公司声称,在所谓的时效期内,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通过电话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提交了内部的《催收记录清单》作为证据,试图证明执行时效因催收而多次中断,故其2026年申请执行并未超时。
三、法院裁定:单方记录难作证,超期申请终被驳
某区人民法院在对双方证据和主张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了明确的裁判。关于时效起算:法院审理确认,案涉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履行期于2021年10月23日届满。因此,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确实是从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届满。租赁公司在2025年11月才提交执行申请(2026年2月xx日立案),确实已超过法定期限。
关于催收中断:这是本案的关键点。法院明确指出,租赁公司提交的《催收记录清单》,记载了其从2020年至2024年间的电话、外访催收情况。但这份清单系租赁公司单方制作的工作记录,在被执行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租赁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通讯运营商通话详单、录音或外访影像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该单方记录不能作为认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效主张权利并引起执行时效中断”的合法依据。
最终裁决:由于租赁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其申请执行确已超过法定二年时效期间。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裁定:
一、驳回申请执行人某租赁公司的执行申请;
二、本院对(2026)川xx执xx号案件不予执行。
(注明:双方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均未向成渝金融法院申请复议,该裁定书生效,千辛万苦得来的胜诉判决最终等于废纸一张)
四、本案启示
本案给所有债权人敲响了一记警钟:拿到胜诉判决只是维权的第一步,必须在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试图以内部单方制作的“催收记录”来主张时效中断,在缺乏通话录音、书面函件等客观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法院的采信。积极、合法且在时效内固定催收证据,才是债权人维权的王道。
作 者 | 张庆华
排 版 | 袁相坤
核 稿 | 罗峰
签 发 | 唐宏波

张庆华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监事
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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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公益志愿团成员、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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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九龙坡区民主村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信息员
律政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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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撰写的《农村劳动力理性化转岗需要法律支持》刊登在《学习与实践》杂志2004年第3期聚焦“三农”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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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撰写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关键在检方》收录入重庆市检察官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举办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论坛《优秀论文集》。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等
联系电话:13452134688(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