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四)

张庆华律师

2026-04-29
——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是现代民商法中的一项基础性安排,其通过特定的时间规则设计,在“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与“维护社会关系及交易秩序稳定”之间发挥着关键的平衡作用。然而,该制度的适用并非没有边界,其核心范围遵循“适用于请求权,且主要限定于债权请求权”这一基本原则。
一、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以债权请求权为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是赋予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因此,诉讼时效原则上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抗辩权及形成权(形成权受“除斥期间”规制)。在实践中,诉讼时效主要规制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各类债权请求权,主要包括:
1.合同之债请求权:如请求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租金、偿还借款本息等;
2.侵权之债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定与学理例外
为保护特定更高位阶的法益或基于权利本身的特殊性质,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形。(一)《民法典》第196条明定的情形
该条文直接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为兜底条款)。
(二)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债权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基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关乎国家信用与公众利益);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涉及公司资本充实与债权人保护);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其他基于法律或法理不适用的情况
1.部分人身关系请求权:如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因其直接涉及身份关系的根本变动,法律不设时效限制。
2.部分物权关系请求权:如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因其性质上更接近形成权,或关乎共有财产状态的自由安排,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以其基础性的法律地位,通过上述明晰的适用范围界定——即以债权请求权为原则,并设定了保护基本生存权、物权、公共利益及特殊身份关系的例外——精细地平衡了权利保护与秩序稳定。
作 者 | 张庆华
排 版 | 袁相坤
核 稿 | 罗峰
签 发 | 唐宏波

张庆华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监事
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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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公益志愿团成员、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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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九龙坡区民主村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信息员
律政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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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撰写的《农村劳动力理性化转岗需要法律支持》刊登在《学习与实践》杂志2004年第3期聚焦“三农”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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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撰写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关键在检方》收录入重庆市检察官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举办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论坛《优秀论文集》。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等
联系电话:13452134688(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