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三)

2026-04-23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前面我们谈到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对应的适用情形及时效起算规则。为了在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和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诚实守信的权利人,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效率的统一,我国《民法典》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还确立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制度。

一、诉讼时效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该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届满六个月之时,诉讼时效期间方才届满的制度。

        (二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法律效果

        1.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只要发生中止的法定事由,不论该事由经历多长时间,诉讼时效期间均停止计算,时效期间不会届满。
        2.此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不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
        3.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等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或归零,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二法定情形及表现形式【《民法典》第195条作粗线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最高法诉讼时效规定》)予以细化。】

             核心法律依据(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诉讼时效规定》等细化具体中断情形
序号 对应民法典核心情形 司法解释条文 具体内容与认定标准
1​ 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 第8条 下列事项之一,应认定为“提出履行请求”:
(1)直接送达主张权利文书,对方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能证明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如邮件、短信、即时通讯信息)方式主张权利,且到达或应到达对方;
(3)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
(4)对方下落不明,在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媒体刊登主张权利公告。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14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应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
3​ 提起诉讼​ 第10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4​ 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11条 下列事项,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效力: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8)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12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权解决纠纷的组织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中断。
    第13条 权利人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时效从其报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断。
5​ 中断效力的特殊情形​ 第9条 权利人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中断效力及于剩余债权,除非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
    第15条 连带债权/债务:对其中一人发生中断事由,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
    第16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中断效力。
    第17条 债权转让的,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中,构成原债务人承认债务的,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特别提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延长

        (一诉讼时效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对权利人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二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适用条件

        1.特殊情况:指权利人在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障碍。
        2.申请主体:必须由权利人主动提出申请。
        3.法院裁量:是否延长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四、三者之间的区别

比较维度​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
发生时间​ 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 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发生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适用
法定事由​ 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 特殊情况导致权利人未及时行使权利
法律效果​ 暂停计算,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 由法院决定是否延长保护期间
适用频率​ 可多次发生 可多次发生 一般仅限一次
权利性质​ 法定中止  法定中断 法院自由裁量权

五、问题探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制度是否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 

        2021年3月1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4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4月公布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通过最高法院以上两个文件,我们看到: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对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其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197条第1款规定了诉讼时效法定原则,即“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由此可引申出:由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由有权机关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能否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也应当由有权机关作出明确的规定。

        尽管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长短、适用情形以及起算规则相互之间存在差异,但对权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我们建议参照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至于具体到某一情形下(例如《民法典》第594条、《生态环境法典》第1054条、《海商法》第14章规定的情形),到底怎样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那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事情。


 

  作 者 | 张庆华

  排 版 | 袁相坤

  核 稿 | 罗峰

  签 发 | 唐宏波

 



                                          张庆华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监事


社会职务: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公益志愿团成员、听证员

  •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九龙坡区民主村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信息员

律政论作:

  • 2004年,撰写的《农村劳动力理性化转岗需要法律支持》刊登在《学习与实践》杂志2004年第3期聚焦“三农”专版。

  • 2016年,撰写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关键在检方》收录入重庆市检察官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举办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论坛《优秀论文集》。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等

联系电话:13452134688(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