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见视点 ||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效力认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担保的效力认定,需要厘清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规则层面如何认定越权担保的效力,二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把握审查标准。
一、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该条规定的决议程序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即构成超越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该条进一步明确: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该条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存在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等情形之一的,无需公司决议即可认定担保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若担保人为上市公司,相对人须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担保合同,否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无需审查决议程序,担保合同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
由上可知,规则适用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若法定代表人未取得任何决议,则满足“超越权限”要件;若相对人审查了决议且决议在形式上无明显瑕疵,则满足“合理审查”要件,可认定相对人善意;若公司能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或变造,则相对人善意被推翻。若本案担保人系上市公司,则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不再是“合理审查决议”,而是“是否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决议信息”订立担保合同。若担保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则无需审查决议程序,担保合同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若相关事实落入第八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则无需审查相对人是否善意,担保合同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
二、司法实践:法院对债权人审查义务的把握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债权人审查公司决议的义务要求严格,债权人仅凭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不足以构成善意相对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进行了合理审查。若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担保人因公章管理疏漏、未履行决议程序等存在过错的,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以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为前提,且需先扣除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价值。
在(2021)沪0115民初92610号入库案例(入库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中,法院认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审查过公司相关决议的,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公章管理存在疏漏,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在(2022)渝05民终4498号入库案例(入库案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中,法院认为: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且该“不能清偿部分”应理解为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优先受偿后仍未受偿的部分。
在(2021)京0102民初7664号入库案例(入库案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中,法院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债权人负有对公司章程、担保决议等文件的合理审查义务,否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便担保人未到庭提出异议,法院仍需主动审查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债权人审查公司决议的义务要求严格,债权人仅凭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不足以构成善意相对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进行了合理审查。若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担保人因公章管理疏漏、未履行决议程序等存在过错的,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以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为前提,且需先扣除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价值。
总结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规则层面以相对人是否善意为核心,司法实践层面与规则高度一致,均强调债权人须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若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担保人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祝自林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社会职务:
·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专家
·重庆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理事
·九龙坡区法律专家库成员
·九龙坡区行政执法监督员
·德阳市花卉协会副会长
·德阳市花卉协会第一届法律专家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实务导师”
·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VCITAC)国际仲裁员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
所获荣誉:
·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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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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