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见视点 || 类别股信息披露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确立了法定模式下的类别股制度,类别股信息披露是实现股份发行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方式。类别股信息披露并非单一规则,而是涉及法定内容与章程必备事项、优先股特殊要求、特别表决权股份要求、类别股股东表决权及会议信息披露、以及试点红筹企业特殊要求等多个层面,且各层面规则体系相互独立又有所衔接。
一、类别股信息披露的法定内容与公司章程必备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该条是类别股公司章程必备事项的基础性规定,适用于所有发行类别股的公司,不区分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其规范含义在于:公司章程是类别股股东权利的根本依据,必须将类别股的核心权利差异(利润分配顺序、表决权数、转让限制)以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明确载明,以确保股东知情权和公司治理透明度。第五项为兜底条款,授权股东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事项。该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相衔接,后者规定了类别股的四种法定类型:优先/劣后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的股份、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章程载明事项正是针对第一百四十四条所列类别股类型的具体化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在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如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上,除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须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中还应包括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表决机制和特别保护程序。
对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七条对类别股章程事项作了更细化的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章程应载明:持有人资格、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的比例安排、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会事项范围、限售安排及转让限制、与普通股的转换情形等。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章程应明确:股息率类型(固定或浮动)及计算方法、有可分配利润时是否必须分配、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是否累积、优先股股东是否参与剩余利润分配及比例条件、表决权恢复时每股优先股的表决权计算方法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章程还必须明确采取固定股息率、有可分配利润时必须分配、差额累积、不参与剩余利润分配四项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章程应载明:持有人资格、表决权数量比例安排、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会事项范围、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与普通股的转换情形等。该条与上市公司规则基本一致,体现了对特别表决权股份信息披露的统一监管要求。
二、优先股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优先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该条确立了优先股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依据,即必须按照证监会专门制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执行,不得自行简化或省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是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编制的具体规范,要求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十二)项进一步强调,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持续信息披露方面,《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已发行优先股情况、持有公司优先股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优先股的回购情况、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优先股会计处理情况及其他与优先股有关的情况,具体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该条要求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等)必须设专门章节披露优先股信息,而非仅在附注中简要提及。
在临时信息披露方面,《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发生表决权恢复、回购普通股等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其普通股或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应当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该条将优先股重大事项纳入临时报告范畴,确保投资者及时获知可能影响优先股价值的关键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四条对股东会审议发行优先股事项时的逐项表决作了规定,要求就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回购条款、募集资金用途等十一项事项逐项表决。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中还应包括股东会逐项表决的结果。
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符合相关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表决权数量比例安排、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该条确立了IPO阶段特别表决权股份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强调"特别提示"的强度,并要求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七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对招股说明书中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披露内容作了细化规定,要求披露: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特别表决权安排运行期限、持有人资格、表决权数量比例安排、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还应披露差异化表决安排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相关投资者保护措施。
在持续信息披露方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年修正)》第七条、《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年修正)》第七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年修正)》第九条均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情况;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交易所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规定。该条确立了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定期报告持续跟踪披露,重大变化即时披露。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条是信息披露的一般性原则要求,适用于所有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等特殊安排的,应披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包括: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应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发行人及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应改正,并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第四十六条对律师的查验义务作了规定,要求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包括:发行人是否符合设置条件、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持有人资格及比例安排等是否符合规定、特别表决权安排对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利的影响、是否采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该条虽为律师执业规范,但间接反映了特别表决权股份信息披露应涵盖的查验要点。
四、类别股股东表决权及类别股股东会议的信息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该条确立了类别股股东表决权与普通股股东不同的基本原则,即类别股股东的表决权数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可以多于或少于普通股。信息披露中应明确说明类别股股东每股享有的表决权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该条要求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这对类别股公司尤为重要,因为类别股安排可能加剧中小投资者与特别表决权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条明确了类别股股东会议的召集条件和表决要求,信息披露中应披露哪些事项需要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以及表决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该条是类别股股东会议表决的法定要求,信息披露中应披露类别股股东会议的召开情况、表决事项和表决结果。对于优先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列举了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分类表决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条要求信息披露中应披露优先股股东参与分类表决的事项范围及表决结果。
五、试点红筹企业类别股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根据《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存在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存在投票权差异的,相关安排应当符合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明确维持特殊投票权的前提条件,特殊投票权不得随相关股份的转让而转让,以及除境内公开发行前公司章程已有合理规定外,境内公开发行后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高特殊投票权股份的数量及其代表投票权的比例。该条的特殊性在于:一是要求“显要位置”披露,强调披露的突出性和醒目程度;二是要求披露“充分、详细”,比一般类别股的信息披露标准更高;三是明确了特殊投票权的维持前提条件、不得随转让而转让、不得提高特殊投票权比例等实质性限制,信息披露中应说明这些限制是否得到遵守。
总结与建议
类别股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为核心,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分别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等细化规则,优先股、特别表决权股份、试点红筹企业各有专门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则本身清晰,合规的关键在于:
1、章程须载明类别股核心权利差异及保护措施:公司章程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载明类别股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的顺序、表决权数、转让限制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还须分别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七条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二十条的细化要求。
2、信息披露文件须完整披露类别股安排并充分揭示风险: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须披露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并特别提示;定期报告须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情况;重大变化须及时披露。
3、优先股须按专门准则编制发行文件、定期报告设专门章节、临时报告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优先股募集说明书须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编制;定期报告须以专门章节披露优先股情况;表决权恢复、回购普通股等重大事项须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4、特别表决权股份须在IPO阶段特别提示并持续披露:招股说明书须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风险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定期报告持续披露;重大变化及时披露;同时须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5、类别股股东表决权规则及会议决议事项须明确披露:信息披露中须明确说明类别股股东每股享有的表决权数、哪些事项需要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以及表决结果,优先股股东参与分类表决的事项范围及表决结果亦须披露。
6、试点红筹企业须在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特殊安排并符合交易所规定:若涉及试点红筹企业,须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股东投票权差异等特殊安排,并确保特殊投票权安排符合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祝自林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社会职务:
·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专家
·重庆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理事
·九龙坡区法律专家库成员
·九龙坡区行政执法监督员
·德阳市花卉协会副会长
·德阳市花卉协会第一届法律专家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实务导师”
·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VCITAC)国际仲裁员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
所获荣誉:
·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先进个人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
联系电话:18723392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