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见视点 || 股份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受到法律、部门规章及行业规定等多层次规范的限制。核心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在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以及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其三,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短线交易行为被严格禁止,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一、任职期间的年度转让比例限制
(一)年度转让比例不得超过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现行有效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据此,法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股份转让设定了明确的量化上限,即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5%。该规定旨在防止管理层通过大规模减持股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或损害投资者信心。同时,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在此基础之上,设定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特定期间内的绝对禁止转让
(一)上市交易后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现行有效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条现行有效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据此,法律及监管规定明确划定了两个绝对禁止转让的窗口期。其一为“上市锁定期”,即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任何本公司股份。其二为“离职冷却期”,即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亦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两项规定均为强制性规范,不因任何个人意愿或协议而改变。
三、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六个月内的反向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现行有效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现行有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据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禁止进行短线交易。若其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则构成违规,其通过该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有收回该收益的法定义务。此项规定旨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四、违规转让的法律责任
(一)违规减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八十六条现行有效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据此,若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前述关于转让期限、转让比例等限制性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买卖证券的等值金额,违法成本极高。
(二)短线交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九条现行有效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对于违反短线交易禁令的行为,除需将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外,相关责任人员还将面临警告以及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短线交易行为的惩戒力度。

祝自林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社会职务:
·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专家
·重庆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理事
·九龙坡区法律专家库成员
·九龙坡区行政执法监督员
·德阳市花卉协会副会长
·德阳市花卉协会第一届法律专家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实务导师”
·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VCITAC)国际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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