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见视点 || 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就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之问题进行分析,以厘清该制度在规则层面如何规定、司法实践如何适用,以及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定触发情形是否成就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定触发情形包括三项:(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3。该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权程序,第三款规定了公司收购股份后的处置要求。此外,该条适用时需注意“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的排除条款,即上市公司及在新三板等公开转让股份的公司不适用本条。
(二)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对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持严格立场。法院明确,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具有封闭性,严格限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2018年修正)或第一百六十二条(2023年修订)规定的六种情形,其中仅“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一项与异议股东相关,“转让主要财产”并非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的法定事由。实践中,法院严格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规则,拒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条款)类推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转让主要财产”“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事由向股份公司主张回购请求权的,均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驳回。
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权程序与期间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应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收购事宜,协商不成可在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12。该规定明确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权程序为“协商前置+诉讼救济”的双层结构。适用要点包括:
1、六十日协商期间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算,而非自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算。
2、六十日协商期间是法定前置程序,股东在此期间内应主动与公司协商,但法律未规定协商的具体形式(书面或口头均可),亦未要求股东必须发出正式要约。
3、九十日诉讼期间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算,而非自六十日协商期满之日起算——即股东在六十日协商期间内即可起诉,但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股东证明已尝试协商。
4、该期间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中的说明,既非诉讼时效也非除斥期间,但超过该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
(二)司法实践层
司法实践一致认为,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须严格遵循“六十日协商前置+九十日起诉期限”的双重程序要件。股东须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回购事宜,协商不成方可于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未履行协商前置程序或超过起诉期限的,回购请求权不成立。本案中,股东应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协商并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程序性权利。
三、回购价格的确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对股东会特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该条未对“合理价格”的计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适用要点包括:“合理价格”的确定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纠纷的核心争议点。法律未规定统一的计算标准,实践中通常参考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1、公司净资产价值。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如适用收益法评估)。
4、股东会决议作出前一段期间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如有)。
5、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通常以评估方式确定合理价格,评估基准日一般为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对于上市公司,通常以决议作出前一段期间的市场交易均价为参考。股东与公司可协商确定价格,协商不成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简易合并情形下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适用要点包括:
1、持股比例的计算基准为“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即合并方持有被合并方90%以上股份。
2、被合并公司股东无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公司应履行通知义务,通知方式法律未明确规定,通常为书面通知。
3、其他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不要求“对决议投反对票”,因为简易合并无需股东会决议,股东无法通过投票表达异议。
4、回购价格仍为“合理价格”,标准同第一百六十一条。
5、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净资产百分之十”标准是另一独立情形,与第一款不重叠。
总结
综合以上分析,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涉及法定触发情形、行权程序与期间、回购价格确定标准以及简易合并情形下的特别规定等多个层面。法规层面,该制度的法定触发情形具有封闭性,行权程序须严格遵循“六十日协商前置+九十日起诉期限”的双重结构,回购价格须为“合理价格”但法律未规定具体计算标准,简易合并情形下股东享有特别回购权但须满足特定条件。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对法定事由的审查严格,拒绝将有限责任公司条款类推适用于股份公司;对行权程序要求严格,未履行协商前置或超过起诉期限的,请求权不成立。

祝自林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社会职务:
·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专家
·重庆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理事
·九龙坡区法律专家库成员
·九龙坡区行政执法监督员
·德阳市花卉协会副会长
·德阳市花卉协会第一届法律专家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实务导师”
·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VCITAC)国际仲裁员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
所获荣誉:
·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先进个人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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