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见视点 || 公司如何行使归入权

祝自林律师
2026-10-19

         公司归入权,指公司请求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入公司所有的制度。现从规范基础与请求权构成、所依附的忠实义务违反类型、行使主体与诉讼路径、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及责任主体扩张、程序性例外的影响、行使期间等六个层面依次厘清公司行使归入权的注意事项。

一、归入权的规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该条为不完全法条,须结合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确定构成要件,不以公司受有损失或行为人过错为要件

         1、规范依据与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该条为归入权(又称介入权、夺取权)的规范依据,其法律效果是将违规行为人取得的收入移转于公司,而非填补公司损失,故不以公司受有损失为要件,亦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只要行为落入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构成即触发。“所得的收入”应理解为因违规行为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对价与利益,其范围界定属事实认定问题。归入权的行使主体为公司,行使方式为请求给付,诉讼上表现为给付之诉。

         2、上下位衔接。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构成请求权竞合关系,同一违规行为可能同时触发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法律效果、构成要件均不同,公司可择一或并行主张,但不得就同一利益重复受偿;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为具体化关系,第一百八十条确立忠实义务的一般标准,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为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类型,第一百八十六条则为违反上述具体义务的私法效果。

         3、司法实践确认归入权不以公司实际损害为前提。在(2024)沪0113民初18993号中,法院认为公司高管未披露其与交易相对方的关联关系即从事关联交易,其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归入请求权不以实际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该案江某任总经理,与钟某结婚后未向公司披露,主导公司与钟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某公司1开展车辆租赁、办公用品采购、IT服务、机票代购等交易,婚后交易金额与业务范围较婚前显著扩张,法院认定江某隐瞒婚姻状况致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构成违反忠实义务,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失,其通过关联公司获取的收益仍应归入公司。

二、归入权以行为落入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为前提,其中篡夺商业机会与同业竞争为最典型触发情形,司法实践对间接自我交易/关联交易采穿透式审查

         1、各条的规则与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章程规定经决议通过,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本条采原则禁止加例外允许结构,构成篡夺商业机会须具备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对象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例外有二,一为程序性例外即已报告并经决议通过,二为实质性例外即公司依法不能利用。举证责任上,主张归入的公司须证明商业机会属于公司及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主张例外者就例外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条规制同业竞争,构成要件为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与任职公司同类、未经报告并经决议通过;与第一百八十三条不同,本条不含公司不能利用的实质性例外,仅以程序为唯一出罪路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本条规制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采报告加决议的程序控制模式,并将规制范围扩张至近亲属及关联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相衔接,第二十二条为关联交易的一般禁止与赔偿责任条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为程序性控制条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本条前五项为具体列举,第六项为兜底,兜底项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作实质判断,该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5、须注意,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均设有报告加决议的程序性例外,第一百八十三条另设公司不能利用的实质性例外;程序性例外的成立仅阻却归入权的触发,不当然阻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修正)》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虽针对关联交易,但其程序合规不当然免责的规范意旨对忠实义务各具体类型具有参照意义。

         6、要件构成。篡夺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要件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对象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无程序性例外、无实质性例外;同业竞争(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要件为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与任职公司同类、未经报告并经决议通过;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要件为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含近亲属、关联人情形)、未就有关事项报告并经决议通过;其他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要件为行为落入第一项至第五项列举或第六项兜底,兜底情形须实质违反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忠实义务。

         7、就间接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的认定,司法实践已普遍穿透形式,将董监高通过其控制或近亲属控制的主体与公司进行的间接交易纳入忠实义务规制范围;认定构成不当交易的关键,不在于交易是否直接以董监高本人名义进行,而在于其是否履行披露与决议程序、以及能否举证证明交易对价公允、合理必要。就裁判倾向而言,司法实践对间接自我交易/关联交易采取穿透式审查,董监高未履行披露与决议程序即与关联主体交易,通常被推定为不当交易,由董监高就交易对价公允、合理必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即认定违反忠实义务、归入权成立;但归入权的具体金额仍须与董监高本人的获利相勾连,公司主张归入须完成相应举证。

三、归入权的权利主体为公司,公司怠于行使时股东可循股东代表诉讼路径救济,但须满足股东资格与前置程序要件

         1、规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归入权的权利主体为公司,故公司为直接请求权人,其行使方式为请求行为人向公司给付所得收入。就股东代表诉讼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款为股东代表诉讼在关联交易损害赔偿情形下的适用指引。须注意,该款所援引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系2018年修正文本的条号,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已作条号调整,股东代表诉讼的现行规范依据须另行核对,本节点法规数据集未收录该现行条文,故此处仅作规范方向的阐明,具体条号与要件以需补检处理。

         2、上下位衔接。归入权(第一百八十六条)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一百八十八条)在行使主体上均为公司,股东代表诉讼为二者在公司怠于行使时的共同救济路径;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以公司损失为要件、效果为收入移转,后者以损失为要件、效果为损失填补。

         3、要件构成。要件①行使主体为公司,请求主体须为公司;要件②若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须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条件与前置程序(现行条号待核);要件③若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须先请求公司机关提起诉讼而未果,或存在豁免情形。

         4、公司行使归入权多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实现,原告须履行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的前置程序;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属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相应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受损之日。在(2020)浙1126民初619号中,法院认定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收到申请后30日内未起诉的,视为已履行前置程序,股东具备适格主体资格;该案原告胡素兰、郑旺花于2020年3月6日书面要求监事起诉,监事未在30日内起诉,法院据此确认其主体适格。在(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入库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诉讼时效明确,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为侵权责任纠纷,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利益受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该案以专项调查工作组出具《核查报告》之日(2015年6月30日)为起算点,起诉时间2017年4月25日未超两年时效。

四、同一违规行为可能同时触发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构成请求权竞合;存在指示行为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可能依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扩张

         1、规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为董监高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为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公司受有损失、违规行为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与第一百八十六条归入权的区别在于损失要件,归入权不以损失为要件,本条以损失为要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本条为影子董事责任的规范依据,构成要件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指示行为、该指示指向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责任形态为连带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为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一般禁止与赔偿责任条款,构成要件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分别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为上述主体的认定提供规范标准。

         4、上下位衔接。第一百八十六条与第一百八十八条为竞合关系,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为责任主体扩张条款,与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可并行适用;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监高实施违规行为,则依第一百九十二条承担连带责任,若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则依第二十二条承担赔偿责任。

         5、要件构成。损害赔偿(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要件为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受有损失、违规行为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要件为主体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认定)、存在指示行为、指示指向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二十二条)的要件为利用关联关系(依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认定)、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6、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实践要求当事人择一主张或明确区分;归入权以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并获取收入为要件,不以公司实际损失为前提,但主张方须就董监高的获利完成举证,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在(2021)浙10民终2770号中,法院认为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诉讼请求应择一主张,主张归入权须证明行为主体为董监高、实施了禁止行为并从中获得收入,主张损害赔偿则须证明公司实际损失;该案原告同时主张二者,原判以关联公司利润及持股比例推算赔偿370,000元,二审认定对损失基本事实未予查实、属认定不清,裁定发回重审。在(2020)苏0404民初357号中,法院认为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在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收入数额时,法院可结合账目往来、发票情况及关联方持股比例酌情认定归入金额;该案蒋希舟任总经理,其配偶设立同业公司并与其有频繁资金往来,法院酌情认定归入180,000元。在(2020)浙1126民初619号中,法院认为董监高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同类业务并获利的,其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收入数额可结合被告自认及财务账册认定;该案胡丽娇任执行董事,擅自设立同业公司并领取报酬,法院据其自认认定归入36,106.7元。

五、报告加决议的程序性例外成立可阻却归入权的触发,但程序合规不当然阻却损害赔偿请求权

         1、规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行为人须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程序性例外的成立须同时满足报告与决议通过两项,缺一不可,且决议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要求。

         2、决议本身的效力可能影响程序性例外的成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若据以豁免的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则程序性例外的基础丧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该条为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与归入权中行为人是否善意的判断分属不同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程序合规不当然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程序性例外仅阻却归入权的触发,不当然阻却损害赔偿请求权。

         3、上下位衔接。程序性例外为归入权的抗辩事由,由行为人举证;决议效力瑕疵(无效、撤销)为程序性例外的否定事由;程序合规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依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程序合规不当然免责。

         4、要件构成。要件①报告义务已履行,即行为人已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有关事项;要件②决议程序已完成,即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要求;要件③决议有效,即决议未因内容违法而无效,未因程序或内容违反章程而被撤销。

         5、就程序性例外与责任的关系,前述(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入库案例确立的审查路径为程序未披露加实质对价举证不能即认定不当,即未履行披露与决议程序本身即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行为人不能以形式上的程序外观免责;(2024)沪0113民初18993号亦确认未披露关联关系即从事交易即可触发归入责任。

六、归入权作为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适用诉讼时效一般规则

         1、规范方向。归入权为债权请求权,其行使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则。

         2、在(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入库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诉讼时效明确,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为侵权责任纠纷,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利益受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该案以专项调查工作组出具《核查报告》之日(2015年6月30日)为起算点,起诉时间2017年4月25日未超两年时效。

总结

         1、规范层面,公司归入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为核心,须结合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确定构成要件,其要件为主体适格、行为落入相应规制范围、行为人因此所得收入、行使主体为公司,不以公司受有损失或行为人过错为要件;归入权与第一百八十八条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竞合,与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责任主体扩张条款可并行适用;程序性例外仅阻却归入权的触发,不当然阻却损害赔偿责任;行使主体为公司,公司怠于行使时股东可循股东代表诉讼路径救济,须满足前置程序要件;行使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一般规则,具体条文待核。

         2、裁判层面,实践对间接自我交易/关联交易采穿透式审查,未披露、未决议即通常被推定为不当交易,由董监高就对价公允承担举证责任;但归入金额的界定存在尺度分歧,主流倾向认为收入不限于净利润、原则上不扣除成本费用,亦有裁判要求锁定董监高个人实际所得,对以关联公司经营收入或行业利润率推算的主张持审慎态度;董监高身份及同类业务的认定采实质审查标准。





                           
                                    祝自林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社会职务:

         ·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专家

         ·重庆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理事

         ·九龙坡区法律专家库成员

         ·九龙坡区行政执法监督员

         ·德阳市花卉协会副会长

         ·德阳市花卉协会第一届法律专家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实务导师”

         ·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VCITAC)国际仲裁员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

所获荣誉:

         ·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先进个人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
联系电话:1872339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