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五)

——诉讼时效“起死回生”
在前面《浅谈我国诉讼时效制度(2)》中,我们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并对其适用情形和起算规则进行了列举。《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即只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且义务人提出抗辩,权利人的权利就可能落空。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诉讼时效能否“起死回生”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外(因在该两种情形下,时效并未届满,即根本“未死”,故谈不上“起死回生”),在民商事领域内,诉讼时效"起死回生"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诉讼时效延长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3.适用要点: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不适用于普通3年诉讼时效期间。
启动方式:必须由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延长。
审查标准:需要有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延长。
与中止、中断的区别:诉讼时效延长是针对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特别救济制度,而中止、中断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二、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与“禁反言”规则
1.《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现行有效)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4.认定标准和实务要点(义务人确认债务与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是两码事)
"同意履行"的具体表现形式: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意思表示的明确性要求:必须包含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而非单纯的债务确认。
部分放弃的情形: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债务人虽然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履行其中部分债务的,人民法院只能认定债务人放弃了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权利人与义务人达成新的协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注:法释〔202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6号废止了法复[1997]4号,见法释〔2020〕16号目录序号8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法律性质与效力
新的法律关系:还款协议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起算点:新的还款协议确定的还款日,而非协议签订日。
形式要求:还款协议并非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口头形式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4.实务要点
主从债务关系:存在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双方达成的新的法律关系,并不当然对从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债权效力的恢复: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导致对请求力的保护减弱,但因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债权又恢复了债权效力的圆满状态。
四、其他相关规则
1.义务人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总之,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起死回生"的这些情形,体现了国家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既保护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稳定性,又为特殊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途径。另外,我们不得不提示:那些以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就自然了结的义务人,不出席一审法庭并提出抗辩,后果可能是严重的。
作 者 | 张庆华
排 版 | 袁相坤
核 稿 | 罗峰
签 发 | 唐宏波

张庆华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监事
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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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公益志愿团成员、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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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九龙坡区民主村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信息员
律政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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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撰写的《农村劳动力理性化转岗需要法律支持》刊登在《学习与实践》杂志2004年第3期聚焦“三农”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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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撰写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关键在检方》收录入重庆市检察官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举办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论坛《优秀论文集》。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等
联系电话:13452134688(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