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六)

2026-05-11
——诉讼时效适用实例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起算规则主要分为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和特殊起算标准三类。以下是基于真实司法案例编写的具体规则示例:
一、客观标准案例: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本案宜从不采用20年时效而采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原因去理解)
案例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49号)基本案情:1997年10月至12月,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司》,债权债务关系发生;1998年6月30日借款履行期限届满,2006年12月债务人对债务予以盖章确认。随后,债权人不断催收,并于2019年起诉。
争议焦点:是否适用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1997年10月至12月债权债务关系发生,1998年6月30日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2019年才起诉,超过20年)。
裁判规则: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起算点采客观标准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本案中债务人于2006年对债务重新确认,债权人亦不断催收,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该债权债务的发生虽然超过了20年,但因诉讼时效不断中断,债权人起诉时,尚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之内,故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而不适用最长20年的保护期间。
核心要点:最长权利保护期间采用客观标准,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考虑权利人主观认知;而本案债权人不断催收,导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普通诉讼时效采用主观标准。
二、主观标准案例: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
案例2:房屋租赁合同火灾损失案基本案情:许某租赁王某房屋,2013年2月20日因第三人原因发生火灾,许某2017年起诉要求退还租金。
争议焦点:诉讼时效从火灾发生日还是损失确定日起算。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许某在另案判决生效后(2015年12月2日)才能确定租金损失金额,诉讼时效应从该判决生效次日计算,而非火灾发生日。
核心要点: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强调主观认知状态。
案例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钱某2008年4月9日受伤,需要二次手术,2009年12月1日起诉。
争议焦点:诉讼时效从受伤日还是治疗终结日起算。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人身损害损失需治疗终结或定残后才能确定,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2009年4月24日)起算,而非受伤日。
核心要点:对于持续治疗的人身损害,损失确定之日才是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时点。
案例4:亲属之间借钱案
基本案情:曾某1951年出生,1980年代下海经商,是先富起来的那一部分人。1996年到1997年,其子女因做生意之需向其借款20余万元,借条上只有借款日期,因不知道子女好久能赚到钱且出借人暂时也不急着用钱,故没有写还款日期。2007年8月,曾某生病无钱就医,向子女讨要未果(子女有钱但不愿意拿出来),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诉讼时效从出借之日还是从讨要未果之日起算。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亲属之间借贷,未写明还款时间,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未果之日方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讨要未果之日起计算。
核心要点: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强调主观认知状态。
三、特殊起算标准案例
案例5:分期履行债务加速到期案基本案情:2021年12月3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两期还款(2021年12月9日20万元、2022年6月9日25万元),并约定如未按期还款则全部债务加速到期。
争议焦点:诉讼时效从第一期加速到期日还是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
裁判规则: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89条,认定即使有加速到期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仍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22年6月10日)计算。
核心要点:分期履行债务适用特殊起算规则,体现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案例6: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债权人多年后起诉。
争议焦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裁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核心要点:无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时效从首次主张且债务人未履行的宽限期届满日起算。
案例7: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权案
基本案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监护期间权利受监护人侵害,监护关系终止后起诉。
争议焦点:诉讼时效从侵害发生日还是监护关系终止日起算。
裁判规则:依据《民法典》第190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核心要点:考虑被代理人行使请求权的实际障碍,设置特殊保护规则。
案例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
基本案情:未成年时遭受性侵害,成年后起诉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诉讼时效从侵害发生日还是成年日起算。
裁判规则:依据《民法典》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核心要点: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性侵害赔偿请求权适用特殊起算规则。
四、综合适用要点
主客观结合:我国采用主观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客观标准(20年最长保护期间)及特殊起算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
知道与应当知道的区别:
"知道"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知道权利被侵害。"应当知道"是法律推定,基于客观情事及权利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特殊领域规则:有特殊起算规则的,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适用。
这些案例体现了我国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完整体系,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又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
作 者 | 张庆华
排 版 | 袁相坤
核 稿 | 罗峰
签 发 | 唐宏波

张庆华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监事
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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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公益志愿团成员、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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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九龙坡区民主村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信息员
律政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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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撰写的《农村劳动力理性化转岗需要法律支持》刊登在《学习与实践》杂志2004年第3期聚焦“三农”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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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撰写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关键在检方》收录入重庆市检察官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举办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论坛《优秀论文集》。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等
联系电话:13452134688(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