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见视点 |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程序与救济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亦是维护公司、股东权利,监督公司依法运行的支柱。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程序与救济途径是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的三大核心争议方向,本文按逐一进行分析,以厘清股东知情权的相关疑问。
一、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有所不同,核心是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还需满足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要求。该权利是股东固有的、不可通过章程或协议实质性剥夺的权利。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作出相同规定。该权利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属于股东固有的、不可通过章程或协议实质性剥夺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查阅权受到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双重限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无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公司主动置备和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该条是公司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范,与股东主动请求查阅的权利并行不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该条明确了公司的置备义务,为股东行使查阅权提供了物理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确立了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知情权是股东实现上述权利的基础性、工具性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辅助股东查阅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商业秘密的,同样承担赔偿责任。
(二)具体适用
若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其有权直接查阅、复制法定列举文件,无需满足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若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需满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条件。
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程序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必须履行前置程序,即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并须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后,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程序不适用于查阅、复制法定列举文件(如章程、会议记录等),股东对上述文件可直接请求查阅、复制,无需说明目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设置了前置程序,区别于查阅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无因性权利。股东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享有审查权。该程序不适用于查阅、复制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文件(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对上述文件可直接请求查阅、复制,无需说明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八条对“不正当目的”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的,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款规定了股东资格丧失后的例外: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该例外保护了持股期间权益受损的前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第四款规定,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规定允许股东借助专业力量行使知情权,同时强化了保密义务。
(二)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的审查较为严格,股东必须证明其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否则法院将驳回其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对“书面请求”的形式和送达方式持灵活态度,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被认定为有效送达。
股东行使知情权,尤其是查阅会计账簿,必须严格履行前置程序,即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法院对前置程序的审查较为严格,股东需承担举证责任。但法院对“书面请求”的形式和送达方式持灵活态度,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以及邮寄快递等传统方式,只要能证明有效送达,均可被认定为有效。本案中,股东应确保其书面请求已有效送达公司,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邮寄凭证、电子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否则可能因前置程序未完成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三、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
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法院若支持股东请求,判决须明确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文件名录,股东可委托中介机构辅助查阅但本人须在场。若公司未依法制作或保存文件材料导致股东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要求判决内容具体化,避免执行困难。第二款允许股东委托中介机构辅助查阅,但要求股东本人必须在场,以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该责任以“未依法履行职责”为前提,以“给股东造成损失”为结果,属于侵权责任。股东需举证证明:①公司未制作或保存特定文件材料;②该行为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所致;③股东因此遭受损失;④损失与未履行职责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了股东及辅助查阅人的保密义务与赔偿责任,与第十条辅助查阅制度相衔接。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请求赔偿;辅助查阅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的,同样承担赔偿责任。
(二)司法实践
关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司法实践存在明显分歧。主流观点(尤其是地方法院)倾向于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文义,不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如持股比例对等、有特别约定、公司已不再实际经营等)持开放态度,认为股东知情权范围不应被不当限缩。若股东持股比例对等、公司章程或合资合同有特别约定,或公司已陷入僵局,则法院支持查阅会计凭证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反之,若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倾向于不支持查阅会计凭证。
此外,关于“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呈现宽严并济的态势,核心在于审查股东或其关联方经营的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范围、客户群体、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性重叠,并综合考量股东身份、实际经营行为等因素。法院对“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持审慎态度,严格遵循法定列举情形,不轻易扩大解释。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如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纠纷等),或股东曾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不当然等同于其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若以此为由拒绝查阅,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总结与建议
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行使程序与司法救济三个层面环环相扣。在法定范围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文件类型由法律明确列举,且因公司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行使程序上,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履行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法院对此审查严格,但对送达方式持灵活态度。在司法救济上,法院支持股东请求时须明确判决内容,股东可委托中介机构辅助查阅,但本人须在场;若公司未依法制作或保存文件材料导致股东损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会计凭证的查阅范围及“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司法实践存在分歧,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行动建议:明确股东身份与公司类型:首先确认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确定其法定查阅范围及是否需满足持股比例、持股期限要求。
规范履行前置程序:若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务必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保留好邮寄凭证、电子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有效送达证据。
评估查阅会计凭证的可行性:若股东持股比例对等、公司章程或合资合同有特别约定,或公司已陷入僵局,可尝试主张查阅会计凭证;若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需注意法院不支持查阅的裁判倾向。
注意保密义务:股东及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查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避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祝自林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社会职务:
·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专家
·重庆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理事
·九龙坡区法律专家库成员
·九龙坡区行政执法监督员
·德阳市花卉协会副会长
·德阳市花卉协会第一届法律专家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实务导师”
·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VCITAC)国际仲裁员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
所获荣誉:
·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先进个人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
联系电话:18723392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