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见视点 || 发行类别股公司异议股东救济路径

祝自林律师
2026-09-18

         公司在发行类别股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信息披露之后,对类别股发行持有异议的股东如何实行救济是类别股发行中的重要问题,现拟从法律规则、司法裁判倾向以及实务操作等三个层面展开分析,以期探究异议股东的救济路径。

一、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异议股东在何种情形下享有法定股份收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评估权)

         发行类别股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主张股份收购请求权。该条规则可以适用,但需注意其适用前提,特别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这一排除条款。

         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该条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第一,股东身份要件,要求股东对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第二,法定事由要件,要求存在该条列举的三项情形之一。第三,主体排除要件,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适用本条。第四,程序要件,要求股东在决议作出后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在九十日内起诉。

         从实务层面看,首先应核查公司章程与类别股发行文件,看其中是否包含类别股股东在特定事项上享有评估权或回购请求权的约定。若存在约定,则优先依据该约定主张权利;若不存在,则需回归法定路径。其次,若类别股股东拟就法定三种事项主张评估权,必须确保其在股东会上对该事项投了反对票,并固定相关证据。最后,在满足法定条件后,应立即向公司发出书面《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商议书》,启动60日协商程序,并保留函件送达凭证。

二、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类别股股东在何种情形下享有类别股股东会议特别保护权         

         根据法律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在发生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时,类别股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主张类别股股东会议特别保护。该条规则可以适用,且是类别股股东保护的核心规范。

         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第一,公司类型要件,要求公司为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第二,触发事项要件,要求存在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包括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第三,双重决议要件,要求须经股东会决议且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第四,表决比例要件,要求类别股股东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类别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异议股东在简易合并场景下是否享有法定股份收购请求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简易合并场景下,异议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主张股份收购请求权。该条规则可以适用,且是简易合并场景下异议股东评估权的独立规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第二款规定,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对照该规则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合并类型要件,要求属于两种简易合并之一:持股90%以上合并,或合并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第二,程序要件,要求公司应通知其他股东,且应经董事会决议。第三,权利主体要件,要求异议股东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或非同意合并的股东)。第四,价格要件,要求公司应按合理价格收购。

四、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异议股东在何种情形下可依据股东滥用权利条款主张救济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异议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主张股东滥用权利救济。该条规则可以适用,但需注意其适用前提——须证明控股股东或特定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该条本身不直接赋予异议股东评估权,而是提供损害赔偿的救济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照该规则的构成要件为:第一,行为主体要件,要求滥用权利的股东通常为控股股东或具有控制力的股东。第二,行为要件,要求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如恶意修改章程、不正当关联交易、恶意增资稀释股权等。第三,损害后果要件,要求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第四,因果关系要件,要求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实务层面看,首先应穿透审查控股股东身份,即使股权结构分散,也可通过穿透股权结构、核查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论证多个股东形成事实上的控制力。其次,应系统收集“复合性压迫”证据,包括限制类别股股东知情权、剥夺经营管理权、不当改变持股比例、违反类别股权利约定等证据。再次,应重点论证类别股股东基于公司章程或类别股发行文件产生的“合理期待”已落空。最后,若公司拒不配合提供财务资料等关键证据,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令。

五、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异议股东在何种情形下可主张决议效力瑕疵救济(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异议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主张决议效力瑕疵救济。该两条规则可以适用,且是股东挑战公司决议效力的核心规范。第二十五条指向决议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第二十六条指向决议可撤销(程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第二款,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对照该规则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决议无效要件,要求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第二,决议可撤销要件(程序违法),要求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第三,决议可撤销要件(内容违反章程),要求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第四,原告资格要件,要求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第五,时效要件,要求撤销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

六、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异议股东在何种情形下可主张股东知情权以获取评估所需信息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异议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主张股东知情权,以获取评估公司股份合理价格所需信息。该条规则可以适用,且是股东行使评估权的重要辅助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二款,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照该规则的构成要件为:第一,股东身份要件,要求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第二,查阅范围要件,可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需满足持股比例(3%)和持股期限(连续180日)要求。第三,程序要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第四,目的正当性要件,公司可拒绝有不正当目的的查阅请求。

七、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异议股东在何种情形下可主张公司解散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异议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主张公司解散。该条规则可以适用,但需注意其适用前提极为严格——须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对照该规则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主体要件,要求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第二,实质要件,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公司僵局)。第三,后果要件,要求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四,穷尽救济要件,要求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总结         

         综合以上分析,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异议股东可主张的救济路径主要包括:法定股份收购请求权(第一百六十一条)、类别股股东会议特别保护权(第一百四十六条)、简易合并中的股份收购请求权(第二百一十九条)、股东滥用权利救济(第二十一条)、决议效力瑕疵救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股东知情权(第一百一十条)以及公司解散(第二百三十一条)。这些救济路径各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构成要件。





                           
                                    祝自林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社会职务:

         ·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专家

         ·重庆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理事

         ·九龙坡区法律专家库成员

         ·九龙坡区行政执法监督员

         ·德阳市花卉协会副会长

         ·德阳市花卉协会第一届法律专家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实务导师”

         ·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VCITAC)国际仲裁员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

所获荣誉:

         ·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先进个人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
联系电话:1872339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