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见视点 || 公开募集股份中代销与包销的法律关系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对代销与包销这两种承销方式的法定定义、核心区别以及各自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两种承销方式的法律关系性质。
一、代销与包销的法律关系性质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代销与包销的核心区别在于未售出证券的风险承担主体不同,这决定了二者法律关系性质的差异。代销更接近委托代理关系,发行失败风险由发行人承担;包销则兼具买卖与承销双重属性,证券公司须承担购入全部或剩余证券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第三款规定,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该定义明确了两种承销方式的核心区别在于未售出证券的风险承担主体:代销模式下,发行失败的风险由发行人承担;包销模式下,该风险由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专门针对代销方式设置了发行失败制度: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该条是代销法律关系下发行失败后果的特别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代销中发行人的最终风险承担角色。
例外情形:若承销协议明确约定为包销,则无论销售情况如何,证券公司均须承担购入全部或剩余证券的义务,不适用发行失败制度。
二、承销商在代销与包销中的法定义务与责任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承销商在代销与包销中均负有核查义务、适当性义务及禁止损害客户利益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因承销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违反上述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并采取纠正措施。该义务不因承销方式(代销或包销)而有所区别。第三款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违反该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义务同样适用于代销与包销两种方式。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如违背客户委托、擅自买卖证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交易等,违反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情形:若承销商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核查义务或投资者损失系由发行人故意隐瞒等不可归责于承销商的原因造成,则可能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三、证券服务机构在代销与包销中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在代销与包销中均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其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责任不因承销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条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证券服务机构须自证无过错方可免责。该义务不因承销方式(代销或包销)而有所区别。
例外情形:若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无过错,则可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总结与建议
以上分析围绕代销与包销的法律关系性质、承销商的法定义务与责任边界、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三个层面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代销与包销的核心区别在于风险承担主体,承销商与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不因承销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行动建议:
1、核查发行人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明确约定的承销方式(代销或包销)及未售出证券的处理条款。
2、若为代销,核查承销期届满时的销售比例是否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以判断是否构成发行失败。
3、核查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募集文件核查义务、适当性义务及禁止损害客户利益的义务,并收集相关履职记录。
4、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其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祝自林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社会职务:
·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专家
·重庆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理事
·九龙坡区法律专家库成员
·九龙坡区行政执法监督员
·德阳市花卉协会副会长
·德阳市花卉协会第一届法律专家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实务导师”
·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VCITAC)国际仲裁员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
所获荣誉:
·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先进个人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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