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见视点 || 事实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

祝自林律师
2026-10-15

         未登记为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主体,是否落入公司法上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制范围;若落入,其违反义务的行为如何认定、责任如何承担是“事实董事”如何认定?忠实、勤勉义务如何承担?需从十个层面依次展开——前三个层面解决“是否负有义务、义务内容为何”的定性问题,第四至第六个层面解决“违反义务后的责任形态”,第七至第十个层面则处理特殊主体、行政衔接、决议责任与程序衔接等延伸问题。

一、事实董事的认定标准——未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者是否落入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制范围

         依现行公司法,忠实、勤勉义务的主体已扩展至“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适用该规则须同时满足主体身份与实际执行事务两个要件;司法实践对事实董事的认定采取实质审查标准,穿透工商登记外观,以是否实际行使董事核心职权为判断依据。本案能否适用,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同时具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是否实际执行公司事务,而这两项关键事实目前均存疑。

         1、法规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该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这是2023年修订新增的“事实董事”条款,规范目的在于填补名义董事与实质行使董事职权者之间的规制空隙,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不担任董事的方式规避忠实、勤勉义务。

         将该规则对照,须逐项审查五个要件。其一,主体身份要件,行为人须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指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其二,不担任董事要件,行为人不具有公司法上董事的法定身份,即未经股东会选举或委派程序担任董事职务。其三,实际执行公司事务要件,行为人虽无董事名义但事实上行使董事职权,如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会议、签署公司文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等。其四、其五,忠实义务违反与勤勉义务违反要件,分别要求行为人未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或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时未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综合来看,依规则本案能否适用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取决于上述关键事实能否补强。

         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该条为董事义务的一般性遵守义务条款,与第一百八十条构成一般与具体的关系——前者指向守法合规义务,后者指向忠实与勤勉义务,二者并行适用、互不替代2。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要求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该条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同旨,但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董事,不涉及事实董事扩展。另须明确,第三款仅扩展忠实、勤勉义务的适用,不改变董事的任职程序、表决权配置等组织法规则,事实董事不因本款而取得公司法上董事的法定职权。

         2、司法实践层面。司法实践对事实董事的认定采取实质审查标准,穿透工商登记外观,以是否实际行使董事核心职权(决策、监督、管理)为判断依据。认定门槛包括:实际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能够支配公司财务、人事等核心事项;有证据证明其行使了董事职权的具体行为。仅持股、仅挂名、仅被提名均不足以认定事实董事身份。

         在(2026)川1024民初1885号中,法院认为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争议不应以登记外观认定股东权责,应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实际持股情况认定。该案中,被告李某斌虽在工商登记中间接持股63.7690%,但法院依据2022年8月股东会决议认定其实际出资仅148万元、占比21.76%,不具备控股基础;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斌在交易发生时能够单方决定公司财务、经营等核心事项,亦未证明其系公司董监高人员,故不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该案确立的规则是:认定事实董事或实际控制人须以实际行使支配力为要件,登记外观仅具公示对抗效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

         在(2024)浙0902民初4581号中,法院认为认定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既应遵循客观标准,还要审查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结合职责范围进行综合判断。该案中,李某虽为登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但法院查明其并不具体负责公司业务推进,主要根据经理夏某的业务情况作出经营安排,且相关款项支出系三名股东共同决策的结果,故认定李某已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违反勤勉义务。该案从反面说明:董事身份的认定虽以登记为基础,但责任范围的界定须结合其实际职责范围——登记为董事者尚可因实际未参与某事项而免责,反之,未登记但实际行使董事职权者,亦应承担相应义务。

         在(2025)宁01民初99号中,法院认为李某甲虽被拟提名总经理,但未签署聘任协议、未变更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职,其身份仍为项目经理,不具有高级管理人员地位,亦无相应勤勉义务。该案中,法院对高管身份的认定采取实质审查标准,综合考量选聘程序、薪酬待遇、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对公司经营或重大事项的执行决定权等因素。该案确立的规则是:未被正式任命、未实际履职者,不因其被“拟提名”而承担高管勤勉义务。代入本案,若行为人仅被提名或挂名,未实际行使董事职权,则难以认定为事实董事。

二、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与违反形态——何种行为构成违反忠实义务

         依公司法,忠实义务的违反形态以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的六类行为为类型化标准,司法实践对违反形态作广义认定,既包括积极作为(挪用、侵占、关联交易),也包括消极不作为(怠于监督、未催缴出资),但均须以实际造成公司损失为责任成立要件。本案能否认定违反忠实义务,取决于行为人具体行为是否落入所列情形之一,而相关事实目前存疑。

         1、法规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本条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列举,前五项为类型化禁止行为,第六项为兜底条款,其判断标准回归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概括性要求。

         将该规则对照本案,须逐项审查六个要件。其一,行为主体要件,行为人须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依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扩展适用的事实董事。其二,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要件,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或将公司资金未经合法程序移作他用的行为。其三,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金要件。其四,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要件,行为人利用职权贿赂、收受其他非法收入,或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其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要件,行为人未经合法程序披露公司秘密且该披露与职务行为相关。其六,其他违反忠实义务行为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未列举但违反忠实义务本质要求的行为。

         另须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违反忠实义务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为“归入权”规则,与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损害赔偿规则构成并列的救济路径:归入权针对行为人所得收入,损害赔偿针对公司所受损失,二者可分别主张。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一条将忠实义务细化为十项,其中第四项至第六项针对关联交易、商业机会、同业竞争设置报告与决议程序要求,第八项、第九项分别指向擅自披露秘密与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该指引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但可作为忠实义务具体化的参照。例外情形: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以“擅自”为要件,经合法程序或依法律要求披露的不构成违反;第六项兜底条款的适用须以行为违反忠实义务本质为前提,不得作无限扩张解释。

         2、司法实践层面。司法实践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形态作广义认定,但均以“实际造成公司损失+行为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为责任成立要件。认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典型情形包括: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即使存在个人债权亦不豁免);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利益、掠夺公司商业机会;直接策划或实施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不构成违反忠实义务的典型情形包括:行为经集体决策程序、非个人单独决定;公司损失系多重因素造成、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董事不负催缴义务。

         在(2025)冀0302民初769号中,法院认为董事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即使其对公司享有债权,也应通过合法方式主张权利,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资产。该案中,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向个人账户转款120万元,虽辩称系偿还其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对外借款,但法院认为即便存在债权关系,亦不得擅自处置公司资产,必须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故判决王某返还120万元及利息。该案确立的规则是:董事以个人债权为由擅自处分公司资产的抗辩不能成立,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即使对公司享有债权,亦须通过合法程序主张。代入本案,若行为人存在未经程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出或占为己有的行为,则构成违反忠实义务。

         在(2025)粤1971民初67365号中,法院认为董事在外成立公司或经营与公司类似业务,须证明该业务实际开展并导致公司损失,方能认定违反忠实义务。该案中,审计报告显示部分董事、高管在外成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但法院认为:审计报告仅说明存在开设类似经营主体的事实,未证明该主体实际开展了经营业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已资不抵债为常态,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与董事未提供财务资料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财务经营管理不规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财产减损。据此,法院驳回管理人要求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该案确立的规则是:认定董事违反忠实义务须证明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三要件,仅凭审计报告指出存在类似经营主体不足以认定。

         在(2025)宁01民初99号中,法院认为公司经营困难系多重因素所致(疫情冲击、关联方债务未清偿、内部管理混乱等),非单一高管失职造成,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案确立的规则是: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须以因果关系为要件,公司经营困难系多重因素造成的,不能简单归责于个别管理人员。

         综合来看,若行为人存在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处分公司资金、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利益等行为且直接导致公司损失,则构成违反忠实义务;若相关决策经集体程序、损失系多重因素造成,则可能不构成。

三、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何种行为构成违反勤勉义务

         依公司法,勤勉义务的规范核心在于“为公司的最大利益”与“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两个维度,采客观化判断标准;司法实践采取“客观标准+主观过错”的综合判断模式,核心是审查董事是否尽到处于同一职位、相同情况下所能合理期待的注意程度。

         1、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前者为利益指向要件,要求董事执行职务时以公司利益而非个人或第三人利益为归依;后者为注意程度要件,采客观化标准,以“管理者通常应有”为参照系,不因董事个人能力差异而降低标准,但亦不要求超出通常管理者的注意水平。勤勉义务的判断须结合具体职务行为进行,包括决策前的信息收集与审查、决策中的审慎判断、决策后的执行监督等环节。

         将该规则对照本案,须逐项审查五个要件。其一,行为主体要件,行为人须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依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扩展适用的事实董事。其二,执行职务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职务行为,包括决策、监督、执行等。其三,利益指向要件,行为人执行职务时是否以公司最大利益为目的,而非个人或第三人利益。其四,注意程度要件,行为人是否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包括决策前的信息收集、决策中的审慎判断、决策后的执行监督。其五,决议异议免责要件,若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发生在董事会决议场景,行为人是否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另须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对董事会决议责任作出特别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该条系勤勉义务在董事会决议场景的具体化,其免责要件为“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此为勤勉义务的法定例外。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重申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并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后者将勤勉义务延伸至时间与精力投入的充分性要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二条将勤勉义务细化为六项,包括谨慎行使权利、公平对待股东、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资料等,该指引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但可作为勤勉义务具体化的参照。例外情形:董事依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赔偿责任;勤勉义务不要求董事保证经营决策必然正确,商业判断失误本身不构成违反勤勉义务。

         2、司法实践层面。司法实践对勤勉义务的认定采取“客观标准+主观过错”的综合判断模式,核心是审查董事是否尽到处于同一职位、相同情况下所能合理期待的注意程度。认定已尽勤勉义务的典型情形包括:已采取积极行动了解情况(现场考察、参与协商、主动查账);基于对专业中介机构或集体决策的合理信赖作出判断;决策失误系因第三人欺诈或隐瞒、超出董事合理预见范围。认定违反勤勉义务的典型情形包括:对明显异常的数据或事项未提出异议、未进一步核实;过分依赖中介机构、未尽合理调查义务;直接策划或实施违法行为。

         在(2024)浙0902民初4581号中,法院认为认定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既应遵循客观标准,还要审查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结合职责范围进行综合判断。该案中,李某作为执行董事,虽在审批付款时未能充分识别合作对象风险,存在疏忽,但其已前往山西现场考察、参与协商,获取了相关信息,有理由相信交易正常推进;且公司处于初创阶段,夏某为第一大股东兼经理,李某基于信任作出决策,不构成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据此认定李某已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该案确立的规则是:勤勉义务的认定须综合考量职责范围、履职过程、主观过错三个维度,董事已采取积极行动了解情况、基于合理信赖作出决策的,即使存在疏忽,亦不构成违反勤勉义务。

         在(2016)京01民终字第5551号官方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应指向执行公司职务等专业性行为层面,而不应包括识别网络诈骗22。该案中,财务总监何咏泽因受第三人微信诈骗将公司200万元转出,法院认为:何咏泽依据法定代表人唐晖的微信指示付款符合公司财务制度(公司存在微信指示付款的先例);犯罪分子诈骗的对象系东方公司而非何咏泽个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系何咏泽导致信息泄露;勤勉义务不应无限扩张至识别网络诈骗。据此,法院认定何咏泽未违反勤勉义务。该案确立的规则是:勤勉义务的范围应限于执行职务的专业性行为层面,不应无限扩张至超出董事合理预见能力的风险防范。

         在(2025)闽0205民初2954号中,法院认为董事勤勉义务系指董事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23。该案中,董事长姜某在收到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的函件当日即作出客观真实的回复,说明公司资不抵债、不具备自行清算条件,大股东正在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认为,是否需依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表决,是董事作为管理者综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公司最大利益为优先考量作出的判断,在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再召开股东会表决自行清算已无实际必要,姜某未召开股东会不构成违反勤勉义务。该案确立的规则是:董事对是否召开股东会等事项享有商业判断空间,只要其基于公司最大利益作出合理判断,即使未满足股东个别请求,亦不构成违反勤勉义务。

         综合来看,若行为人能举证证明其在决策前已采取积极行动、基于合理信赖作出判断,则可能被认定已尽勤勉义务;若对明显异常的数据或事项未提出异议、未进一步核实,则可能被认定违反勤勉义务。

四、董事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依公司法,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性、公司损失、因果关系三项;司法实践对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认定均以“实际造成公司损失+行为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为责任成立要件。

         1、法规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系董事对公司赔偿责任的一般条款,其构成要件包括:其一,行为人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此为行为违法性要件,违反对象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三类规范,不包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二,给公司造成损失——此为损失要件,须为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其三,违反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条未要求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要件,解释上认为违反规范的行为本身即蕴含过错,采过错推定立场。

         将该规则对照本案,须逐项审查六个要件。其一,行为主体要件,行为人须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依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扩展适用的事实董事。其二,违反规范要件,行为人执行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三,公司损失要件,公司因行为人行为遭受实际财产损失。其四,因果关系要件,公司损失系因行为人违反规范的行为所致。其五,决议异议免责要件,若违反行为发生在董事会决议场景,行为人是否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其六,指示者连带要件,若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行为人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指示者是否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另须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系本条在董事会决议场景的特别规定,参与决议的董事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的严重损失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归入权与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行不悖,前者以行为人所得收入为计算基准,后者以公司所受损失为计算基准,公司可择一或并行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另设连带责任规则——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将责任主体扩展至指示者,与第一百八十八条构成责任分担关系。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此为第一百八十八条在股东知情权场景的具体化,将赔偿请求权主体扩展至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为多人共同承担责任时的内部分担规则。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均重申董事执行职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仅适用于各自规制范围内的公司类型。例外情形:董事依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赔偿责任;公司可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董事责任作出限缩或免除安排,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司法实践层面。司法实践对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认定均以“实际造成公司损失+行为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为责任成立要件。在(2025)宁01民初99号中,法院认为公司经营困难系多重因素所致(疫情冲击、关联方债务未清偿、内部管理混乱等),非单一高管失职造成,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案确立的规则是:董事违反义务的认定须以因果关系为要件,公司经营困难系多重因素造成的,不能简单归责于个别管理人员。在(2025)粤1971民初67365号中,法院认为认定董事违反忠实义务须证明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三要件,仅凭审计报告指出存在类似经营主体不足以认定。在(2025)京02民终14225号中,法院认为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董事不负催缴义务;且股东已无履行能力,未催缴与损失无因果关系。上述案例共同表明,司法实践对赔偿责任成立持审慎态度,因果关系是责任成立的关键门槛。

五、董事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对外责任

         依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确立“公司先行承担+个人补充承担”的双层结构,个人责任的主观要件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能否适用,取决于是否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相关事实目前存疑。

         1、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确立董事对外责任的“公司先行承担+个人补充承担”双层结构。第一层,公司对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为用人单位责任的逻辑延伸;第二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与公司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将个人责任的主观要件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排除一般过失情形下的个人责任,此为对董事履职风险的合理控制。本条主体范围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

         将该规则对照本案,须逐项审查四个要件。其一,行为主体要件,行为人须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其二,执行职务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职务行为,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其三,他人损害要件,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行为人执行职务行为遭受损害。其四,故意或重大过失要件,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明知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仍为之,或显著偏离通常管理者的注意程度。

         另须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同类规定,与第一百九十一条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上形成对应关系。《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六条亦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但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例外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仅存在一般过失时,不承担个人赔偿责任,由公司单独承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第一百八十八条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追偿。

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归入权——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依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的行使对象为行为人“所得的收入”,不以公司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竞合关系。

         1、法规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条系忠实义务违反的特别救济规则,其规范功能在于剥夺行为人因违反忠实义务而取得的利益,不以公司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归入权的行使对象为行为人“所得的收入”,即因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直接取得的财产利益。本条与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竞合关系:归入权以行为人的不当得利为计算基准,损害赔偿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计算基准,公司可择一主张,亦可并行主张但不得双重获利。

         将该规则对照本案,须逐项审查四个要件。其一,行为主体要件,行为人须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依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扩展适用的事实董事。其二,违反行为要件,行为人实施了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其三,取得收入要件,行为人因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实际取得了收入。其四,收入与违反行为关联要件,行为人取得的收入系因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直接所致。

         另须注意,本条援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其中第一百八十一条为忠实义务禁止行为列举,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涉及关联交易、商业机会、同业竞争等具体场景的规制。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董事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侵占公司利益所得收入必须退还公司,并解除其董事职务,第六十六条规定董事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有关规定所得收入、福利和馈赠必须退还公司,情节严重的,解除其董事职务,该办法仅适用于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但体现归入权规则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落实。例外情形:归入权仅针对“所得的收入”,行为人虽违反忠实义务但未取得收入的,不适用本条,可依第一百八十八条主张损害赔偿。

七、董事违反义务的对外责任与公司治理衔接——上市公司及特殊主体董事义务的规范适用

         若涉及上市公司或特殊类型公司(如中央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托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等),则除公司法外,尚须适用相应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的董事义务规则。

         1、法规层面。若本案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三条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该条将独立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与“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目标相联结,独立董事的注意程度要求高于一般董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要求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第二十五条重申勤勉义务并增加“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的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分别细化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分别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责任与对内责任。

         若公司属于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分别细化中央企业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第六十四条对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增设“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忠实义务的退还与解职后果,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董事会决议责任与执行职务赔偿责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若公司属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董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超越公司授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若本案公司属于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第十六条要求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的人数、产生办法、任免程序、权利义务和任职期限等内容。若本案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董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和诚信勤勉义务,不认真履行上述义务的视为失职,由此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有关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高层人员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本案公司属于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企业,《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部属事业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和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部属事业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权利。

八、董事义务违反的行政责任衔接——证券监管领域的董事义务标准

         本案若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的行政责任,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决定所确立的董事义务标准可作为规范适用的参照。规则能否适用取决于本案是否处于证券监管领域,而相关事实目前存疑。

         1、法规层面。《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光科技路有志等16名责任人员)》确立的董事义务标准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公司经营的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其权利源自于全体股东的委托与信任,均应恪尽职守,在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不把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利益凌驾于上市公司利益之上,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发现、坚决制止、立即揭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第三人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是衡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基本标准。如果因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揭露,甚至策划、指挥、放任、包庇、配合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该标准将勤勉义务延伸至“主动发现、坚决制止、立即揭露”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董事的注意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陈国民)》确立的免责标准为:日常履职情况、拒绝签字、私下为股东担保融资等理由均不能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不予采纳;对公司违法行为未参与、不知情等理由均不构成免责事由。该标准排除了“未参与、不知情”作为免责事由的可能,强调董事的积极作为义务。

         上述标准系证券监管领域对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化,其适用以本案处于证券监管领域为前提。若本案不涉及证券监管,则上述标准仅作参照,不直接适用。

九、董事违反义务的决议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规定致公司严重损失的责任承担

         依公司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委托出席的程序要求,第二款规定董事会决议责任。决议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其一,存在董事会决议;其二,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其三,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此处要求“严重”损失,较第一百八十八条的一般损失标准更高;其四,行为人参与决议;其五,行为人未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免责要件为“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须同时满足“表明异议”与“记载于会议记录”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将该规则对照本案,须逐项审查五个要件。其一,决议存在要件,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及相应决议。其二,决议违法要件,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其三,严重损失要件,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损失程度达到“严重”标准。其四,参与决议要件,行为人参与了该决议的表决。其五,异议免责要件,行为人是否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另须注意,本条系第一百八十八条在董事会决议场景的特别规定,适用上优先于第一百八十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资委的决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并按照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该条将决议违反的对象扩展至“国资委的决定”,并增加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衔接。《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第九十四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该批复系针对特定保险公司的行政许可文件,其章程条款可作为保险公司董事决议责任的参照。例外情形:董事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责任;董事未参与决议的,不承担责任;董事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委托董事仍对决议承担责任。

十、董事违反义务的举证责任与程序衔接——股东派生诉讼及文件材料责任

         依司法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能否适用,取决于是否存在公司未依法制作或保存文件材料、是否给股东造成损失、行为人是否负有相应责任,而相关事实目前存疑。

         1、法规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条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在股东知情权场景的具体化。其构成要件包括:其一,行为人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相应职责的主体;其二,行为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文件材料——第三十三条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文件范围,第九十七条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文件范围;其三,给股东造成损失;其四,股东损失与未制作或保存文件材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条将赔偿请求权主体扩展至股东,区别于第一百八十八条以公司为请求权主体的通常构造。

         将该规则对照本案,须逐项审查四个要件。其一,行为主体要件,行为人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制作或保存文件材料职责的主体。其二,未履行职责要件,行为人未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其三,股东损失要件,股东因文件材料缺失遭受实际损失。其四,因果关系要件,股东损失系因行为人未依法制作或保存文件材料所致。

         另须注意,本条系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上以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文件材料范围为限。例外情形:行为人已依法履行职责但文件材料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灭失的,不构成本条责任;股东未因文件材料缺失遭受实际损失的,不构成本条责任。

总结

         综合以上十个焦点的分析,可以归纳如下:事实董事的认定以实质行使董事职权为核心标准,仅持股、挂名、被提名均不足以认定;忠实义务的违反形态作广义认定但须以实际损失与因果关系为责任成立要件;勤勉义务的认定采取“客观标准+主观过错”的综合判断模式,已采取积极行动、基于合理信赖作出决策的通常不构成违反;赔偿责任与归入权分别以公司损失与行为人所得收入为计算基准,二者可并行主张;对外责任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个人责任要件;特殊类型公司及证券监管领域另有更高标准的义务要求。





                           
                                    祝自林
重庆睿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社会职务:

         ·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专家

         ·重庆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理事

         ·九龙坡区法律专家库成员

         ·九龙坡区行政执法监督员

         ·德阳市花卉协会副会长

         ·德阳市花卉协会第一届法律专家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实务导师”

         ·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VCITAC)国际仲裁员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

所获荣誉:

         ·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先进个人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
联系电话:18723392197